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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工作,用人单位在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享受些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简介来源:本网讯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1日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简介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申领奖励金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对已达到或超过1.5%的规定比例,又新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给予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金。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合同期内,市内四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五市三区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奖励金按年度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到单位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报《青岛市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上年度新安置残疾人及原安置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手册、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增减变化表、上年度工资发放表。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经市、区两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经银行拨转用人单位。二、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可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度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招用残疾人属于市内四区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招用残疾人属于五市三区的,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招用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报的其它材料。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市内四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对相关资料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补贴至用人单位帐户。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五市三区的,由五市三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拨付。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还可到残联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连续失业1年以上,登记失业的大龄残疾人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残疾人失业人员)、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盲人、低视力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属于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残疾人首先应到户籍所在区市残联进行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户籍属市内四区的,由市及市内四区财政部门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其他五市三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补贴额。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用人单位申领安置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可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残疾人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证明。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填报《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市内四区的,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对相关资料后,报市残联、市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补贴至用人单位帐户。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五市三区的,由五市三区残联、财政部门核准拨付。四、单位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申领补贴单位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位申领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可到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五、用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以上各项补贴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可以在申领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金、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安排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补贴其中一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9]6号)咨询电话:0532-82685707 地址:瞿塘峡路34号市南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0年三月

用人单位愿意要残疾人吗?

肯定会有单位要的,目前国家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同时对残疾人创业贷款、就业保障金上有扶持。所以相信自己,不要因为身体上的缺陷而给自己打问号。要相信存在就有价值。祝你早日找到理想的岗位

2014年北京用人单位聘用40 50人员优惠政策 社保政策

社保没有政策。所有这些政策都是地方政府为维稳出台的,也由地方政府买单,如果你是为单位咨询到所属地,区级政府、工商、税务、咨询吧。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太原市的用人单位聘用下岗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残疾人能就业吗?有哪家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残疾人?

残疾人在发达国家能得到比较完善的保障,而在我们国家残疾人是个弱势群体,很多单位不会主动招收弱势群体,从而加重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不过,您们也不用担心,您可以到当地的社会保障局征求协助,他们会帮助您们的

残疾人注册公司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用人单位如果辞退残疾人 有什么相应赔偿吗

是普通的人事问题。 和残疾不残疾没有直接利害关联 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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