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装修材料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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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问:请问企业自行购买用于办公场所的装修材料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答:不可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主题:装修材料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司购进用于装修工程的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房屋装修材料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贵单位厂房发生的装修费进项不可以抵扣,如果抵扣了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装卸费是否可以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不能,只有运输费用可以进行抵扣,仓库的出入库费用及装卸费用不能抵扣
购入饭店装修材料是否抵进项税扣
1、购入饭店装修材料是否抵进项税扣,需要根据装饰不动产占不动产原值的比例区别对待。如果装饰不动产的费用未超过购置不动产原值50%的,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超过50%的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3、相关知识:装饰不动产的费用未超过购置不动产原值50%的,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一次性抵扣。需注意的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也应计算在装饰不动产的费用中。
请问取得ETC的发 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首先,需要判断这笔消费是否属于ETC的充值业务,
如果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3%参与抵扣;
如果不属于充值服务,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财税(2016)86号文件参与抵扣。
其次,由于道路通行费票据是按照各省的规定要求开具的,因此您取得的这张发票是否合理,在充值或实际消费时应当取得什么票据,具体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自行购买用于办公场所的装修材料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不可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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