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被人冒用登记为企业财务负责人,该企业设嫌虚开发票,已走逃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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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用登记为企业财务负责人,该企业设嫌虚开发票,已走逃该怎么办

自己证明自己不在此企业任职 ,比如现在就职单位的考勤,工资发放

单位负责人让员工虚开发票怎么办

需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对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员工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该行为。

有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这个事情会计总该知道吧。
如果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发生,还按老板的授意开了发票,那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如果老板是提供给会计虚假资料,骗取的发票,会计的确不知情,并且在发现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那会计一般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知道以后并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那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虚开发票金额较大怎么处罚呢?法人,财务负责人,谁该承担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幅度,第2款则规定了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即,“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
1.行为要件。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2)骗税数额。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3)损失数额。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适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
1.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
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符合结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定。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决定,“为他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根本无法实施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他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税,因此,对于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2.由不同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
(1)不同主体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分别实施虚开、骗税行为适用第2款规定
本条第2款的适用虽以行为符合复合性要件为必须,但并不意味着其虚开和骗税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虚开人与骗税人事前共谋,犯罪中分工合作,事后共同分赃,尽管就某一单独主体来说,并未完全满足行为复合性的要求,但因刑法对共同犯罪实行的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即使虚开人没有实施骗税行为,也必须对骗税人所实施的骗税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2)不同主体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分别实施虚开、骗税行为能否适用第2款规定

私营企业【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 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金额过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主要责任发票来源人接线者

最好的结果大概就是托关系将性质定性为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查补税款,一般会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要看税务机关定.属于自由裁量.
一定不要被定性为偷税,一点定为偷税,牢是坐定了.估计法人的责任会大一点.
主要还是要到税务机关活动,是不是偷税还是他们说了算,不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法院什么的。

虚开发票金额较大怎么处罚?法人,财务负责人,谁该承担责任?求答案

0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财务人员负什么责任

明知故犯,按照金额大小,可能被取消从业资格证书,如果是大额的增值税发票,还可能会坐牢的,因为虚开发票而坐牢的财务,是有案例的。

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去开该企业的的一般户,若出现问题会追究法律责任吗?

企业到银行开户不需要必须是财务负责人亲自办理,可以委托出纳人员前往办理即可。但是企业开户是要必须景的相关负责人同意批准才可以的,开立一般账户,只能用于日常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如果企业财务负责人指使财务人员用该账户办理非公司业务或者用该账户办理有害公司的业务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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