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招标代理招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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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我走在逃离命运的路上,却与命运不期而遇。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知识大全 招标代理招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招标代理招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招标代理招标来说,因为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以合同的签订是必不可少的,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1、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首先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代理合同的期限(开始,完成、变更、终止时间)。
3、明确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范围、许可权。
4、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5、确定服务的团队人员、人员更换约定
6确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支付时间、支付货币、支付方式),同时应当明确招标代理服务中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的承担者和支付方式。
7、免费检视招标资讯,使用剑鱼招标订阅。另外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解决(争议的友好协商、仲裁)方法。

两阶段招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投标报价在第二阶段提交,在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供技术建议书即可。检视招标资讯,使用剑鱼招标。
二、招标档案仅可发给在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第一阶段未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无权获得招标档案。
三、招标人如果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的招标档案中提出要求。

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有哪些,招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招标范围

明确招标范围是招投标工程内容、统一招投标计价范围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公平竞争平台以及确定招标人同投标人(尤其是中标人)权利义务的基础。   描述招标范围时,需重点关注可能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并且有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开挖(包括土方的外运外购)、桩基工程、电梯、铝合金(塑钢)门窗、幕墙、二次装修、弱电及建筑智慧化、消防、人防装置安装、高压变配电、中央空调、热交换器等。

2、专业分包工程及其计价方式

招标档案中需要明确招标范围中是否存在招标人指定分包(也称另行发包或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如有,需明确其在本次招标中的计价方式。   一般情况下,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计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统一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也称暂定工程费)计入报价,二是暂不计入报价。两种方式均须说明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当招标人明确了要对已经计入投标报价的专业工程在工程实施中另行发包给专业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计取了总承包服务费时,在招标档案中必须阐明承包人提供总包服务的范围和深度。

3、材料、装置供应方式及相应计价方式

招标档案中需明确招标范围中材料装置的采供方式。采供方式一般可简单的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由投标人(承包人)采购供应,称为乙供,另一类是部分由招标人(发包人)采购供应,称为甲供。   除明确材料装置采购供应方式外,招标档案中还需明确招标范围内材料装置的计价方式。计价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统一暂定材料装置价,适用于甲供以及乙供但须认质认价的材料装置;二是完全自主报价,适用於乙供材料装置,包括指定品牌及其他材料装置;三是暂不计入,适用于甲供材料装置。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档案中需要说明甲供材料装置保管费的计价方式。

4、水电费的计价方式

传统的定额计价中,水电费结算须计算水电费的现行市场价同定额中的预算价的价差,清单计价模式下是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并据此进行结算,由于两种计价模式的区别,为避免争议,招标档案中需明确水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提供方缴纳。

5、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将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招标档案中应予以明确。    按照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专案,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招标档案中需根据此规定明确预付款比例及支付时间,同时,明确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的时间、方式。

另需要注意的是,当投标报价中计入暂列金额和确定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时,按比例计算预付款时应明确计算基础的合同价款中包含或不包含这些金额。

6、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分两种,第一种是按时间(月,两月,季等)结算进度款,第二种是按阶段形象进度结算进度款,第二种方式需明确形象进度节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额应符合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专案包括专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置、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专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专案;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专案。

招标的注意事项

  1. 禁止围标、串标

    (1)设定最高限价。由招标人会同招管办、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商定最高限价,控制幅度按财政评审价合理下浮;对投标单位较少,竞争力度明显不足的招标专案,幅度控制在不少于同类项目同期平均中标下浮率,超出最高限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及电子资料抄送审计部门。  (2)严格控制投标人资讯。加快网上招投标程序,投标报名、招标档案、答疑纪要原则上通过建湖招标采购网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路下载,推行资格后审,最大限度地使投标资讯得到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3)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档案时 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招标人可在网上公布答疑档案,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  (4)落实评委责任。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标书差错雷同、报价竞争不充分等疑似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2. 制止挂靠资质

    (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专案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名义,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严格执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不得退还所押证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及收退时间须在招标档案和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一律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结算。  (2)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案,招标人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须对无在建专案、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无出藉资质、无围标、串标行为、专案负责人驻场等方面进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0天的基本账户账面余额,以考察其资金实力。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招管办备案。  (3)推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专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察人员指纹机考勤制度。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专案必须实行指纹机考勤,投标档案确定的专案管理、监察成员,必须到招投标交易中心驻场监察室办理相关人员的身份确认和指纹录入,并在施工现场进行考勤,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奖惩。监察局、招管办定期对专案班子进场情况进行督察。  (4)认真落实招标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招标人须建立专案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建设专案标后管理。招标人发现施工单位挂靠资质的须及时制止,并向招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招标人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 严控工程量变更

    政府投资专案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稽核,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投标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对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安排跟踪审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10%,可以独立施工的,必须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不能独立施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稽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增加部分的预算评审工作,由专案主管部门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并由监察机关调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4. 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作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建湖招投标市场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参与围标、串标的; (2)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3)使用虚假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5)经资格审查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档案或者获取招标档案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6)放弃中标专案的;  (7)拒不按照招标档案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差额保证金;  (8)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9)恶意报价或恶意投诉的。

招标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1. 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档案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 对资格预审档案或招标档案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档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档案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档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档案或招标档案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专案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专案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 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档案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档案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档案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应及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释出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 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专案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专案资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专案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02
投标阶段
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专案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专案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档案,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档案,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档案或者未按照招标档案要求密封的投标档案,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档案,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档案要求密封的投标档案,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档案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 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档案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专案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档案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规定出现如下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案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案载明的专案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案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案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条例》第四十一条 明确了六种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档案并将有关资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资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档案;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专案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专案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专案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开标、评标和定标阶段
15. 投标档案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否决投标
第五十一条 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否决投标(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档案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档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档案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档案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档案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档案没有对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 国有投资专案,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档案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 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投标档案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专案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档案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档案要求执行。
19. 中标人将中标专案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专案,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专案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专案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专案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专案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20. 异议和投诉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投标人在异议和投诉程式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五点:
(1)异议和投诉均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逾期将可能丧失相关权利;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就资格预审档案和招标档案、开标、评标结果公示这三类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式;
(4)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5)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调查,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有配合的义务。

招标投标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看好招标档案,按上面要求准备好资料,
看投标档案格式,按格式组卷

有谁知道招标注意事项有哪些

1、 采购范围和内容,一定要明确,要在招标档案中说完全。这是核实投标和统一评标的依据。如果有较多的选购内容,最好在招标档案中明确 :单独报价,不计入投标总价内。
2 、对于招标档案的澄清要求,一定要让投标方以书面方式提出,采购机构与终端使用者商量后,以书面方式回答。避免口头问答和澄清。这是避免以后纠纷的重要办法。
3、如果对于投标有特殊要求,比如:允许报出“折扣”,允许报出同时中标多“包”的优惠条件,则应当在招标档案中用黑体字标明:“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开标时唱出,方才有效 ,”等等内容。避免部分内容不公开,引起误解、争议和投诉。
4、出售招标档案的登记表,应当每个投标方单独一张。还要求注明拟投标的是某某制造厂还是某某代理商。不可共用一张表格,那样容易泄露讯息。
5、如果开标地点变化,与出售标书的地点不一致,比如,在外租用开标会议室的情况,一定要用书面通知的办法,而且要求投标方回复收悉,最好是传真方式。对于外地投标方,考虑其可能不熟悉地理位置,应当说明白,最好附一个简图。如果有单行路等交通限制的,也应说明。
6、如果在某会议室开标,最好另外告知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行动电话,或者就近的固定电话。这是为了防止投标方临时需要联络,而找不到采购机构具体联络人的情况。
7、如果在某高层写字楼或宾馆的会议室开标,应当注意写明会议室的房间号码。避免投标方在投标截至时间前赶到,匆匆忙忙,找不到准确的投标地点。
8、如果在某高层写字楼或宾馆的会议室开标,应当注意通知大楼的服务台、保卫和或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收和签收投标档案。以防止个别投标方钻孔子,在投标时间截至时间已过时,借口已向采购机构投标。
9、如果投标方可能采用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时,应该提醒他们最好提前半小时到场,以免因为盘点现钞耽误,影响准时开标。
10、采购机构应当准备一些档案袋、荧光笔、塑料绳、粘胶带、印油、胶水等物品,当投标方的投标档案没有按照规定密封时候,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因为枝节问题,导致废标。
11、开标大会的签到表,应当分设。投标方单独一张签到表。终端使用者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张表;评委(和或公证人员,纪检监督人员等)单独一张表。避免不必要的资讯泄露。采购机构的有关人员,也应签到。
12、对于采用计算机抽取办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不宜仅仅为了保密,而使评委匆匆忙忙,糊里糊涂参加评标。尽可能使其了解评标涉及的主要技术要求内容,有所准备。此外,尽可能提前使其熟悉采购招标涉及的法律法规。
13、不宜采取对待学生参加考试的办法对待参加评标的专家。现在,专家多是“业余的”,大多专家不是为了几个“评标咨询费”来的,而是出于责任和荣誉感等等。某种意义上讲,专家是客人,是请来帮忙的。为了保密,是采取“临时上缴手机”的措施,还是“要求关闭手机”,“都放在桌面上”?是先发聘书,再签“评标承诺书”;还是只立“责任状”;是允许专家就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讨论,还是规定“一律独立评标,不得交头接耳”,做法不同,人性味道不同,效果也各异。
14、如果开标大会邀请公证处参加并公证,则应当要求公证人员必需着装。而且事先特别提醒终端使用者代表、评委、和投标方代表,带齐身份证,资质证等档案证明的原件,以备查。
15、如果开标后,安排有澄清或者质询,则必须要求投标方等候或者留下行动电话以便联络。在此情况下,不可只询问质询意向中的一两家,而对其他投标方在等候几个小时后,告诉“不问了,回去吧”。那样不仅仅对投标人员没有“人性味”,而且容易激怒他们,引发投诉。最后,释出中标结果公示时,应当考虑告知投标方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16、应当注意储存所有开标评标的原始档案资料,包括签到表、评委的评标质询问答记录(最好有评标全程记录或者录音录影)、评委打分原始表格等等。一律要求用不退色的墨水笔书写,不可使用铅笔。
17、不仅仅要求评委和所有工作人员对评标过程细节保密,而且需要提醒采购机构的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最终采购单位的有关领导注意保密。泄密、不负责任的部分透漏相关情况或者让投标方道听途说得到小道讯息,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投诉。
18、注意保管计算机中的招投标有关资讯,包括各个投标方联络电话,评委的资讯以及评标报告等。如果办公室的计算机处容易有外人来来往往,需特别注意。
19、新增烧录机。每个专案(或者几个专案)的采购招标结束后,将资料刻成光碟保管,便于今后参考。而且,如果招标档案含有附录图纸,则刻成光碟,比影印工程图方便,价格还便宜。
20、提倡专案采购人员,每次招标结束后,写下专案小结和体会。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代理招标事项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师申请初始注册者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释出的《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招标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招标专案或者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稽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颁发或送达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
第十九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招标师的执业凭证,由招标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自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登出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招标档案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转] 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时需注意的计价要素
在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房建和市政)施工招标的《招标档案》均是按照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档案》的规定模式编制的。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档案的编制还必须尊循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和规律,以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和义务。因此,编制招标档案时,必须同时考虑工程的计价要素。一些较为重要的计价要素还应该在招标预备会(即在招标前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题会议)上确定,当客观条件不允许召开专门的招标预备会时,招标代理人员当以纪要的形式会同招标人协商确定,作为招标档案尤其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1、招标范围
明确招标范围是招投标工程内容、统一招投标计价范围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公平竞争平台以及确定招标人同投标人(尤其是中标人)权利义务的基础。
描述招标范围时,需重点关注可能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并且有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开挖(包括土方的外运外购)、桩基工程、电梯、铝合金(塑钢)门窗、幕墙、二次装修、弱电及建筑智慧化、消防、人防装置安装、高压变配电、中央空调、热交换器等。
2、专业分包工程及其计价方式
招标档案中需要明确招标范围中是否存在招标人指定分包(也称另行发包或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如有,需明确其在本次招标中的计价方式。
一般情况下,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计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统一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也称暂定工程费)计入报价,二是暂不计入报价。两种方式均须说明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当招标人明确了要对已经计入投标报价的专业工程在工程实施中另行发包给专业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计取了总承包服务费时,在招标档案中必须阐明承包人提供总包服务的范围和深度。
3、材料、装置供应方式及相应计价方式
招标档案中需明确招标范围中材料装置的采供方式。采供方式一般可简单的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由投标人(承包人)采购供应,称为乙供,另一类是部分由招标人(发包人)采购供应,称为甲供。
除明确材料装置采购供应方式外,招标档案中还需明确招标范围内材料装置的计价方式。计价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统一暂定材料装置价,适用于甲供以及乙供但须认质认价的材料装置;二是完全自主报价,适用於乙供材料装置,包括指定品牌及其他材料装置;三是暂不计入,适用于甲供材料装置。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档案中需要说明甲供材料装置保管费的计价方式。
4、水电费的计价方式
传统的定额计价中,水电费结算须计算水电费的现行市场价同定额中的预算价的价差,清单计价模式下是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并据此进行结算,由于两种计价模式的区别,为避免争议,招标档案中需明确水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提供方缴纳。
5、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将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招标档案中应予以明确。
按照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专案,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招标档案中需根据此规定明确预付款比例及支付时间,同时,明确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的时间、方式。
另需要注意的是,当投标报价中计入暂列金额和确定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时,按比例计算预付款时应明确计算基础的合同价款中包含或不包含这些金额。
6、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分两种,第一种是按时间(月,两月,季等)结算进度款,第二种是按阶段形象进度结算进度款,第二种方式需明确形象进度节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额应符合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7、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
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将对工程结算造价产生重要影响,容易产生争议,招标档案中需予以明确。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式办理。"其中第(3)种方法应尽可能进一步明确计价原则。
8、暂定价材料装置价差的结算方式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对招标暂定价材料装置进行认质认价,认质认价同原暂定价的价差结算方式需在招标档案中明确,一般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方式是价差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进行结算,另一种方式是价差只计取规费、税金进行结算,招标档案对此明确时可根据暂定价确定的价格水平作出选择,暂定价的价格水平若是参照市场价水平确定的,可选择第二种方式,暂定价价格水平若同市场价水平有明显差异,可选择第一种方式。
9、暂列金的确定及结算方式
暂列金或称预留金,是用于变更签证及其它不可预见费用支付备用。暂列金的确定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统一按某金额数暂列计入,另一种是以(分部分项合计+措施专案费)为基数,统一按基某费率计入暂列金,为统一竟争平台,建议采用第一种方式。结算时,作为支付备用的暂列金,需予以扣除(包括其计取的费用)。
10、甲供材量差的结算方式
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供材会出现超供或少供的情况,其单价结算按实际采购价执行,量差的基准则需要特别明确,一般应以投标人投标标书所报的甲供材量为基准,若投标含量有明显错误时可参照建设主管部门释出的消耗量定额含量为基准,但需修正原中标价,修正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11、甲供材保管费的计价方式
传统定额明确了甲供材保管费的费率为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档案对甲供材保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甲供材保管费不单独结算,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②甲供材保管费在其他专案清单中单列项,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档案需明确计取保管费的甲供材范围和价款,其范围一般不包括大型装置。
12、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传统定额明确了分包工程配合费(也就是总承包服务费)按分包工程直接费的5%计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档案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总承包服务费暂不计入,签订施工合同另行约定。②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总额,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
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第五条"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规定,当发包人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装置(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装置)时,应在招标档案中明确总承包人服务的范围及深度,总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同时规定编制最高限价时应根据招标档案明确的总承包服务费范围及深度,计列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4%计取;发包人只采购供应材料、装置的可按其总价值的0.8%-1.2%计取。并且明确了投标人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当然,其比率不能超过上述比率的上限。
13、四项保险费的计价方式
招标档案中需明确四项保险费在投标报价时的计价方式及在竣工结算时的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投标报价时按不可竞争费以完整四个险项的参考费率计入,结算时据实结算。
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将原规费中的四项保险调整为"社会保障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三项,其中"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即劳保统筹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6项、保险,三项合称为"七险一金"。"七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按本文第14条"养老统筹费的计价方式"处理。
14、养老统筹费的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实施中,多数工程实施时,养老统筹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然后在竣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结算手续在统筹办领取。也有少数工程由施工单位代缴。故招标档案中需明确养老统筹费是否在计税后扣除。
15、工程竣工结算的有关约定
(1)合同型别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是由合同型别决定的,合同型别主要分为三种:
①固定总价;②固定单价;③可调价格。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型别。
(2)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三种合同型别调整合同价款均应明确约定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型别,招标档案需明确的内容:
①工程量按实计算;
②清单综合单价不变(因工程量差异较大而特殊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除外);
③变更签证工程按其约定原则确定的综合单价;
④措施专案费的调整可分为四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费用包干不做调整,第二种方式是按结算分部分项合价同投标分部分项合价的比例调整,第三种方式是按投标措施专案费组价的各工程量变化比例调整措施专案费,按"项"以一笔费用报价的费用专案不调整,第四种方式是按投标措施专案费组价原则按实调整工程量。
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种方式容易产一不平衡报价,建议采用第二、三种方式。
(3)风险范围。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均需明确国宝价格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①人工、机械、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一般情况下,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作为调整合同固定总价、单价的依据,但对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有色金属材料等,可以设定一定的涨跌幅度做为承包方完全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限度,限度之外的价格波动风险应明确双方承担方式;
②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造价变化风险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③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价档案,招标档案应明确是否按调价档案调整结算价;
④汇率变动,招标档案应明确因汇率变动是否调整结算价。
16、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方式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文)中第七条规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返还方式一般是在质量缺陷期内一次或分次返还扣除维修费用后的余额,返还余额是否计算利息需在招标档案中予以明确。
除上述计价要素以外,招标档案中还会涉及到其它与招标计价有关的内容,根据各招标工程的特点,也应予以相应的明确,随着其在应用中广泛的体现,可进一步纳入招标档案的计价要素范围予以分析研究,以示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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