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我国住房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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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制度的现状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每个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也是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关键。但我国从2003年以来房价飞速增长,居高不下,买房成为许多人,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奢望。面对高额房价,他们也只能望而兴叹。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他们没有能力通过市场经济来解决住房问题,只能寄希望于通过政府保障途径来满足居住和住房条件改善等需求。因此如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成为当前政府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针对房地产市场对住房制度采取了两项措施:推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是我国目前城市中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但由于中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还刚刚起步,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出现了许多违背制度初衷的现象。例如,经济适用房供应量有限,购买者非实际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能补偿住房消费等诸多问题。使得当前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整体效果并不尽人意。因此,深化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简单叙述了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住房制度的基本内容简介
我国的住房制度自九十年代开始改革,由计划分配走入市场交易,经过了二十多年的路程。总结起来,从成绩方面看:一是极大地调动了全社会对于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从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GDP的增长和各级财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相当一部分人群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一个多层次的、丰富的住房市场已经形成。但是改革是在摸索着前进,缺乏总体设计和完善的配套措施,结果使房地产的发展偏离了方向,形成了极大的泡沫,浪费了很大的资源,使得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多数民众。
为了解决房地产发展中的问题,中央不断采取调控措施,出台限制政策;但这些政策措施都偏重短期和临时性的,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尤其随着市场体制的深入推进,这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更难以发挥作用。所幸我们还有一个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还能发挥控制的作用。从某种角度看,这也体现了党的领导,这也是保障我们改革取得成功基本法宝。我们最终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手段将淡出经济领域,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从宏观到微观经济的调控系统。通过这二十多年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制度已渐显明了。目的,就是要保证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方法和手段,就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制。首先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住房保障体制;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商品房市场体制;然后,要把限制投机与抑制投资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贯穿到这一体制中。对此,我们应该开始进行住房制度的顶层设计。
第一,建立基本住房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要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对于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流转的监督要求,明确限制对于住房的投机与抑制投资要求。
第二,建立有效的住房市场交易的调控体制。要完善财政税收和信贷体制,不断满足刚需住房的需求;要保护开发商对于住房开发的积极性,保障市场供给;要促进住房的流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建立合理的房地产管理体制。要保障基本住房土地的需求;要提高土地的利使用效率,严格限制土地的囤积和闲置。
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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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住房制度的内容
中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对这种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实现机制转换,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l/3。
自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传统住房制度的核心——低租金,提出了以大幅度提租为基本环节的改革思路。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配套改革阶段
1991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结束了一段时期以 来的徘徊局面,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制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住房制度改革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的旧体制,包括: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方式。
“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包括:建立以中低收
人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人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①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②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③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④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⑤发展住房金融;⑥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
的住房问题。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2)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3)发放住房补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我国逮捕制度的研究现状
这方面研究还是比较多的,而且逮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看你从宪法、刑法还是程序法角度说了。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商事登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立法规范,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影响下,商事登记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程序
由于缺乏统一的商业登记基本法,使得不同的企业都有着自身独立的登记立法,而且不同责任形式,不同所有制的商主体具有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这种分散立法的情况,使得商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入门的门槛高低不平,等于人为地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了相应的障碍,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二)缺乏良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受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商事登记机关并没有树立民主意识和公开意识,没有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商事登记的不足。
一方面,在登记之前,没有对相应的规定进行有效告知。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而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于应该公示的内容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当前许多商事登记机关并没有提供合理有效的信息通知,使得商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并不了解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不仅降低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是对商主体知情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缺乏对于登记过程的有效监管。部分商事登记机关在对商主体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没有对审查人员的资格、工作进展、审查流程等进行公示,也没有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导致暗箱操作的存在,不仅滋生了贪污腐败问题,还会影响政府的权威性。
(三)缺乏完善健全的公示制度
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信息进行公示,维护交易安全。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规定极其简单,制度不够健全,社会公众能够看到的,只有企业的登记申报文件、变更事项等,使得相应的公开规定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同时,在公示途径方面,以公告为主,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名称变更公告和注销登记公告,而忽视了其他形式的公告。
(四)缺乏合理的审查原则
审查原则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审查效果的好坏。在不断的发展和改进过程中,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实现了由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的转变,有效解决了实质审查中存在的不足。但是,折中审查虽然看似对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各自的优点进行了综合,但是由于授予了登记机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提供了条件,很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所谓的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而商事登记制度,则是政府部门为了对商事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等进行规范,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设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因为保障性住房是惠民生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的惠民政策,所以在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设中,一定要遵循以民为本,根本上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为原则。我的毕业论文就是这个,当时有好多这方面的文章可以参考,不知道在我电脑的哪个地方了现在。纯手打望采纳。祝生活愉快。
我国农业种植制度的现状
一)主要粮食作物的产量、播种面积和单产不断增长
“十五”时期,我国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九五”时期粮食生产连年丰收,1998年达到历史最高点51000万吨。随后受粮食政策和市场价格影响,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度调减,粮食产量连续下降,到2003年下降到43000万吨,降到了1990年以来的最低点。2000年至2003年粮食生产连续4年产不应求。2004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赢得了亿万农民的拥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高涨。2004年粮食总产量增加3875万吨,是建国以来增产最多的一年,单产也创下历史新高;2005、2006年粮食总产分别增产1455万吨和1344万吨,2007年我国粮食总产超过50000万吨,实现了连续四年增产。
(二)种植业技术不断提高
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我国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2006年科技进步对中国农业的产出的贡献率已达到48%。在生物技术、高新技术、基础研究方面均取得较大进展,植物细胞和组织培养、花药培养、单倍体育种及其应用研究处于国际先进地位。两系法品种间杂交水稻、杂交玉米育种以及精耕细作的多熟种植技术等方面,已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优质品种选育成效显著, 优质化率明显提高。目前,中国粮食作物单产已由1950年的每公倾1.16吨增加到4.40吨,提高了2.8倍。
(三)种植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各地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业,引导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基地建设和加工项目向优势区域转移,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一批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加工带(区),延伸了种植业产业链条,提高了产业带建设水平和质量。
二、我国种植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种植业在生产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存以下主要问题:
(一)人多地少,资源短缺,耕地面积相对减少
我国人口基数大,尽管实施计划生育多年,但我国的人口还在继续增加,由此造成的人均耕地面积还在减少,加上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肥沃的农田也在逐年减少,人地矛盾、环境恶化、粮食供需矛盾、资源的科学有效利用与增加短期经济效益的矛盾日益尖锐。
(二)生产成本加大,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
2007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支持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力度,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四项补贴资金达514 亿元, 比2006年增长66%。但是,同时,近年来种粮生产成本不断上升, 种子、农药、化肥不但价格越来越高,而且质量难以保证,进一步加大了生产成本。从而导致种粮经济效益越来越低,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下降。
(三)优质化、专用化粮食不能满足需求
我国小麦在总量上基本能够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但小麦品质结构不合理,优质小麦生产不足,普通小麦生产有余;专用玉米品种少,专用性不强,产品成本高,加工业落后,生产与消费市场脱节。
(四)生产区域布局不合理
区域供求矛盾加大。目前,东南沿海地区基本上成为粮食调入区;西部地区需要调入粮食的地区增加;长江中下游仍是主产区之一,但调出量减少;黄淮海地区保持着商品小麦的主体供给地位,东北已成为重要的粳米、玉米商品粮源主要供应地。
粮食区域供求格局的这种变化,一方面形成主产区与主销区的错位分布,另一方面缺粮地区增多、缺口拉大。产销平衡区自给能力明显减弱,一些粮食主产省也由过去的粮食调出省变为调入省。
三、对策建议
(一)调整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布局,推进粮食产业带的建设
要保护和提高粮食主产区生产能力,加快推进优势粮食产业带建设,要加强长江流域和东北地区优质水稻产业带的建设,稳定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主攻单产,改善品质,实行节水种稻。江浙一带水稻面积已降到底线,不能再减少。对西部主要产粮区,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发展旱作农业,发展特色粮食作物。对主销区重点产粮区,要发挥机械化和规模经营优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在主产省(区)建设500 个粮食万亩示范片,涵盖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作物,集成创新高产模式,示范带动粮食生产区域平衡增产。
(二)切实加强种植业投入品监管
要完善种植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加强源头治理,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避免农民种粮成本加大趋势,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同时,建立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基金,对粮食主产区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给予适当的补贴。还要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
(三)积极推进农田节水工作
加快农田节水技术推广,切实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已成为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东北地区,围绕玉米、大豆生产,重点推广坐水种、农用保水剂、深松及保护性耕作、增施有机肥等技术;围绕水稻生产,重点推广“三旱”整地、浅湿灌溉技术。西北地区,围绕玉米及小杂粮生产,重点推广集雨水窖节灌、覆盖集雨种植技术;围绕小麦生产,重点推广深松蓄水保墒技术。华北地区,围绕冬小麦、玉米生产,重点推广农田综合节水技术、免耕覆盖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和控制性节水灌溉技术;西南地区,围绕小麦生产,重点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围绕水稻生产,重点推广生物覆盖、浅湿灌溉、水旱轮作技术;围绕玉米、生产,重点推广粮肥垄作立体种植技术。东南地区,围绕水稻生产,重点推广水稻浅湿控制灌溉、旱育稀植抛秧等技术。
(四)提供金融贷款支持
应该加大支持和保护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三大作物的生产及其产业发展,积极支持粮食部门运用“订单农业”和产业化运作推动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对接,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优质粮、专用粮,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千家万户农民的小额种植业信贷投入取消抵押担保,全程予以支持。对涉及种植业投入造成的不良贷款和呆坏帐,应放宽核销条件,积极予以核销。还要建立三大作物市场风险基金,深化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推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和农民抵御风险能力;政府应给予政策性保险,以及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
我国2000年前的住房制度有哪些?
2000年之前的住房制度,主要是集资房,是属于划拨土地性质;有房改房,单位分房等;也存在商品房,是多种住房体制共存的时期,之后就逐步的取消的分房和集资房的土地供应了,逐步的转向商品房和公租房的正确轨道上来了。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发展方向?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阴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存在。我国正致力于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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