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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遵守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292号)及《西安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安全管理,保证既有线行车安全,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目标:杜绝责任行车一般事故;杜绝人身轻伤以上事故;确保每次封闭要点安全正点开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专案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 专案经理是专案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专案工程经营生产安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工作质量对公司主管副处长负责。
⑵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工程专案特点及施工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
⑶ 组织专案施工,聘用业务人员时,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人数、施工专业等情况,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并且具备一定素质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确定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专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和承包方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并制定考核办法。
⑷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对分解到的目标、指标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
⑸ 建立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协施工队伍必须及时向人事劳资部门、安全部门申报,必须事先稽核注册、持证等情况。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准入场上岗。
⑹ 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组织并监督工程专案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设施、装置验收制度。
⑺ 领导、组织施工现场每半月一次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在限期内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接到安全监察书和重大安全隐患通知单等,应立即停止施工,组织力量进行整改。隐患消除后,必须报请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施工。
⑻ 依据公司、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施工作业应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在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时,必须编制科学的施工方案,配备安全可靠的劳动保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准施工。
⑼ 组织制定并实施专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发生事故时,必须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与伤员的抢救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复发生事故。
⑽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员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及为工程专案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或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公司及个人,给予奖励或处罚。
2、专案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⑴ 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监督、保障的领导责任。工作质量对上级党委和董事会负责。
⑵ 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定期研讨重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问题和安全生产重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
⑶ 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优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氛围,做好“人”的安全生产思想工作,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政治环境。
⑷ 教育党员干部职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等方面的辩证关系,使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⑸ 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及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坚持安全考核一票否决制。
3、专案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 对工程专案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工程专案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工程专案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质量对专案经理负责。
⑵ 组织实施工程专案总体和施工各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落实工程专案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 组织领导工程专案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并制定工程专案安全培训实施办法,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定实施措施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外协施工队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
⑷ 配合工程专案经理组织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工程专案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督促工作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⑸ 负责工程专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领导工作,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支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保证工程专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
⑹ 工地发生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员工教育、防范措施落实,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4、专案总工安全生产职责
⑴ 对工程专案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工作质量对专案经理负责。
⑵ 贯彻落实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进行专案整体技术交底。
⑶ 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 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专业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⑸ 应用“四新”时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组织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药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在新工艺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⑹ 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装置、设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设施、装置,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⑺ 参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和消除办法。
⑻ 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5、领工员、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⑴ 领工员、施工员是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作质量对专案副经理负责。
⑵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外协施工队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⑶ 负责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的三级安全教育、常规安全教育、季节转换及针对施工各个阶段特点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
⑷ 经常检查所管辖区域的作业环境、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特种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认真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⑸ 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班组(外协施工队伍)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其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⑹ 对工程专案中应用的“四新”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停止施工,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⑺ 发生各类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除现场保护设施,强行复工。
6、协作队伍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⑴ 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队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指导。
⑵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班组人员上岗作业,对本队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⑶ 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到证件齐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⑷ 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用工公司有关部门报批,新进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⑸ 组织本队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内各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施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
⑹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所施工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领导,严禁冒险蛮干。
⑺ 发生各类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抢救工作和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准隐瞒、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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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资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资讯等,对发现新增或者可能新增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新增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新增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资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援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援。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新增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物件、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新增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装置;
(四)有与检测专案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装置;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储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释出市场供求资讯和价格资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字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储存,储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置,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许可权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装置;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储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新增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新增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覆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储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新增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储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络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络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储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储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装置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资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新增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装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资讯基础资料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资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资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资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储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装置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装置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装置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装置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装置、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急需简单的管理制度,麻烦各位帮忙一下,谢谢!

一、管理制度的编制原则
服从于组织结构和规模的原则、简明化原则、系统化原则、锁链化原则、一般和特殊相结合原则。
二、管理制度的编制要点
管理制度的编制以做事为主线,以各部门、科室、班组、员工为点,以岗位责任制(包含岗位工作指引)、标准作业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等为枝干构成一个平面,结合五大部门和总则构成立体化的篇章。要站在公司和部门的角度来看问题,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表:要弄清公司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每天、每月、每年应看的表,例如销量、产量、进货量、质量、费用等;要弄清公司各岗位每天、每月、每年应填、应报的表;要弄清公司各控制点每天、每月、每年应填、应报的的表。
会:要弄清公司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每天、每月、每年应开的会,例如公司月经营检讨会、公司(半)月采购委员会会议、(半)年公司员工大会、周产供销协调会、月市场分析会等。
权:要设定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的管理许可权,编制核准许可权表。
计划和预算:公司的一切工作必须围绕着公司的年度策略、计划和预算来展开,制度的编制要为完成公司的年度策略、计划和预算服务,要弄清公司各部门每天、每月、每年有哪些计划,如何执行和追踪。
三、管理制度的体系
以企业的总则和五大部门(产、销、发、人、财)为篇章:
产指生产,包括采购、外协、储运、技术、制程、装置、基建、安全环保、品控等环节。
销指营销,包括市场调查与研究、通路规划与管理(B2C)、大客户管理(B2B)、营销控制、营业推广与公关、售后服务、营销人员管理与激励等环节。
指研究和发展,包括调研、专案立项、研究设计、专案管理、投资、企划等环节。
人指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升降、异动、薪酬、档案、行政事务、保安等环节。
财指财务和会计,包括会计、财务、审计等环节。
同时将管理的四大功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贯穿其中,主要的计划有公司的年度策略计划,各部的年(月)工作计划。其中最核心的是年(月)销售计划,以此为前提,技术部门做出设计和材料预算,采购部门做出采购计划,财务部门做出资金计划,生产部门做出生产计划等。主要的控制手段有计划控制和预算控制及定期的报告等。
四、管理制度几个必备的附件
组织结构图(包含管理层次和幅度等);
职务说明书(包含职责和任职条件等);
核准许可权表(描述某事的运作由哪一级申请、立案、拟案、咨询、核准、决定及报备等);
表单流程图(包含表单的填、审、核、发生周期、送发单位等);
岗位责任制(以人为核心,描述岗位应做的事和做好该岗位工作的指引);
标准作业书(以事为核心,描述事情如何做);
操作规程(以机器为核心,描述机器如何操作);
部门和员工考核办法;
技术标准。
五、管理制度编制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注重前期调查工作和第一稿的质量;
专案负责人要把握制度的总体风格、构思,注意总体和分项的衔接;
合理配置人员,把握好总体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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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提供一下测量室管理制度

测量室管理制度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内吸菸、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内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内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范;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内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范,不得随意布线;
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
6、使用各种仪器装置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
7、监测分析室内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内随意存放;
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装置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
检测人员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式,保证检测质量
做到资料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
5、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使用者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凡系绝密、机密、保密档案,必须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2、本站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关报告及处理记录,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
3、取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资料未公开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4、凡使用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档案等,一律不准向外公布或转让,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开发;
5、监测分析室谢绝无关人员参观来访,必要时经监测分析室负责人批准;
6、全站工作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要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理;
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由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亲自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借用;
4、资料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档案资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使用者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式》;
综合技术室职责
1、协助质量负责人实施质量体系有效执行,负责报告的规范管理;
2、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处理使用者对检测工作的抱怨,核算检测报告事故率;
4、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负责上岗操作证的管理;
5、管理全站的仪器装置使用与维护及计量检定、校验和溯源;
6、组织并开展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
7、负责检测工作的接待,下达检测任务,发放检测报告;
8、统计检测计划完成情况,核算检测报告延误率;
9、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档案及后勤工作;
质控室职责
1、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内部质量体系稽核工作;
2、制定质量保证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3、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的正常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职责
1、负责编制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物资需求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并提交综合技术室,完成业务工作总结;
2、完成大气、水、噪声等专案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3、负责监测资料的填报,并接受质控人员的质控、考核及培训工作安排;
4、负责监测分析室内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实施;
5、负责检测仪器装置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及其计量仪器装置的送检任务;
6、做好环境记录、装置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
7、服从综合技术室调配工作安排,做好监测分析方法的研究、改进及新方法的建立工作,完成站长交给的其他任务;
站 长 职 责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质量职责,给予他们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职责;
2、任命本站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授权报告签字人;
3、带领全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站长对本站工作全面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规定本站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批准释出质量手册;
5、组织质量手册的宣贯,让每个人都理解自己的质量职责,使之质量体系得以正常执行,质量方针得到贯彻;
6、全面负责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
7、负责本站各项工作的工作质量、各类人员的培训与使用。
8、全面负责本站的环境监测计划,科研计划的编制,及本站近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9、对本站工作出现的重大偏差、失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0、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站全面技术工作;
2、负责解决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等的执行过程出观的问题,指导各项监测业务工作;
3、批准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计划;
4、负责技术资料、档案等的签发。秉公办事,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稽核《质量手册》并监督检查《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
6、批准释出程式档案和作业指导书;
7、负责技术资料储存期限和销毁的审批;
8、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9、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行使质量负责人职责;
质量负责人职责
1、负责全站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本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稽核质控资料,对监测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
3、协助站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指导质控室对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4、组织编写质量手册,使之贯彻与执行;
5、负责稽核对使用者的抱怨处理结果;
6、对新增监测专案的认证申请进行稽核;
7、对在监测工作中的不规范监测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8、组织内部质量体系稽核,并制定管理评审计划;
9、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监测工作质量失控负责;
10、当技术负责人不在时,行使技术负责人职责;
综合技术室负责人职责
l、组织完成质量稽核工作;
2、组织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负责受理客户的委托检测,下达检测任务;
4、负责质量事故和客户申诉受理工作;
5、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制定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仪器、装置的购置计划和负责实施,并组织验收工作;
7、制定仪器、装置周期检定、校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8、制定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计划;
9、仪器、装置及技术、质量记录档案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仪器、装置的标识管理,仪器装置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
质控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开展全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2、审查质控资料和监测报告;
3、负责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本站领导和市监测中心汇报工作;
4、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负责人职责
1、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室内务,对本室工作全面负责,协调室内人员的分工,安排落实检测任务;
2、负责稽核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对检测的质量负责;
3、组织实施本室监测质量控制、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
4、及时向站长汇报本室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负责有关检测实施细则、技术规程的编制、实验室安全、卫生、事故查处;
6、负责仪器装置的验收、检定、安置、除错和日常使用、保养和管理;
7、编写仪器装置、标准物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等物品的需求计划,报综合技术室汇总;
8、研究验证检测技术与方法,负责比对试验的实施;
9、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测员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监测分析的技术和有关仪器的使用和维护;
2、遵守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按时报送检测结果;
3、严格执行分析质量控制有关规定,检测前做好充分准备,检测过程中坚持控制好准确度和精确度。检测时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主动提出合理建议,对自己出具的检测资料负责。测试完毕及时整理、清洗器具;
4、搞好仪器装置的维护、保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迟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进行样品检测;
5、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做到科学、求实、公正、廉洁,保证检测资料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使用者权益;
6、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收集和掌握与本人有关的国内外检测技术发展现状与动态,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
7、爱护公共财物,节约试剂、水电,保证室内清洁整齐,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时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校核员职责
1、负责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工作;
2、校核检测方法与规定方法的符合性及检测工作程式的符合性;
3、校核检测原始记录格式的规范性、记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资料和资料处理的正确性;
4、稽核监测报告;
监督员职责
1、监督我站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的人员做出停检、复检决定,上报质量负责人;
3、对检测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式,了解每项检测目的;
4、对检测资料、报告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并协助纠正,切实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5、监督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抱怨处理;
资料员职责
1、负责人员技术档案、计量认证证明材料的档案管理;
2、按档案管理要求建好档案,管理档案;
3、负责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过期档案申请;
4、负责检验报告、质量体系档案、仪器装置档案以及其他主要质量记录的,归档保管;
5、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外借档案和向他人泄密档案内容;
6、收集国内外有关最新标准,保证承检产品标准的有效性;
7、负责向监测分析室发放现行有效技术标准和收回作废技术标准;
样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取样人员所采集的样品进行接收、编号、检查登记。
2、负责按照正确的储存方法对接受样品进行储存,防止水质变化影响测量结果;
3、负责及时将所存样品与监测分析人员进行交接;
4、负责样品室环境条件的维护、记录;
5、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解码,并将现场资料与监测结果交报告编写员出报告;
报告编写员职责
1、负责报告格式的编制;
2、熟悉国家环保标准,并运用得当;
3、负责根据观场资料与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
4、负责将写好的监测报告交综合技术室;
仪器装置管理员职责
1、负责所管仪器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仪器装置到期时,提前报综合技术室申请检定;
3、仪器装置损坏后,及时报综合技术室,申请维修或提出降级申请;
授权签字人职责
1、监测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签发;
2、对签发的监测报告的准确、可靠、公正负责;
3、被签发的监测报告的质量受到疑义时应负起该负得责任;
内审员职责
1、参加内审工作;
2、填写“内审检查表”、“纠正措施表”中有关的内容;
3、编写《稽核报告》;
4、授权签字人的职责;
记录(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经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随意借用;
4、档案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记录资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使用者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式》;
6、具体按《档案管理工作程式》执行;
授权与代理职责
1、站长不在时,副站长代理其职责;
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为代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不在时,由副站长代理;
危险品、危险行为及准则
1、所有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有标签,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物品;
2、禁止使用实验室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要用茶具、食具盛装药品,更不要用烧杯当茶具使用;
3、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等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
4、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平放在自来水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最好在通风橱内进行;
5、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6、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在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自洗净;
7、移动开启大瓶液体物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若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开启,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8、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轻摇动再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9、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应垫棉布,切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10、开启高压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关气时应先关闭钢平阀门,放尽减压阀中的气体,再松开压阀螺杆;
11、严禁用火焰在易燃管道上寻找漏气的地方,应用皁液检查;
12、配制药品或实验中放出有毒和腐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3、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14、实验室中应备有急救药品、消防器材和劳保用品;
15、每天下班前检查水、电、门、窗等,确保安全。

急需水泥厂安全管理制度

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 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计划劳动安 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 、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物件,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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