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新会计准则下,先缴纳社保后发工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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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先缴纳社保后发工资,账务处理

2月入账 不用分社保、工资计提的前后
你可以是2月计提 也可以是3月计提
不想有应付职工薪酬余额的话 发放当月计提 这样也不会有差异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借:制造费用-工资
借:销售费用-工资
借:生产成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贷:其他应付款--公积金(个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3)交纳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司承担)
借:管理费用--公积金(公司承担)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借:其他应付款--公积金(个人))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新会计准则月未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 00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 000元
上述新准则与原准则(制度)相比,在上述业务处理中没有实质性变化。

新会计准则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未交增值税不是计提的,而是销项税大于进项税的部分;2、每月末,如果销项税大于进项税,就得申报缴纳;3、若年末有未缴纳的增值税,可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主要是将每年的资料反映清晰。注:以上是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方法,省却了每月末交应缴纳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的步骤。只要不欠税,账务处理只是个人的爱好不同而已,况且现在使用的会计科目国家也只是进行指导,并不像以前是必须的

最新会计准则资产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新准则体系对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范。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301营业外收入”总账科目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这样捐赠收益应在“营业外收入”核算,而不在“资本公积”中核算。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捐赠利得

新会计准则关于存贷的账务处理的变化

1、对存货的帐务处理方法基本没有什么改变,还是两种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成本核算;二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2、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如对原材料核算,要引进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它是原材料科目的调整帐户,当它的余额和被调整帐户既原材料帐户余额一致时,材料成本差异帐户就是附加调整帐户;如果相反它就是附加备抵调整帐户。
3、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企业,原材料购进还要引进材料采购科目,用来核算实际的采购成本,通过和原材料科目对比,计算出材料采购成本是超支差异还是节约差异,之后结转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采用计划成本核算,非常关键的是要把发出材料还原成实际成本,既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乘以材料成本差异率。
此外抵制易耗品也是企业存货的一部分,可以采用一次摊消法和五五摊消法核算。产成品成本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位成本,用以结转已销产品的成本。
特此回答!

新会计准则增值税账务处理,最好有例项

一、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间的关系。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稽核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销售额的稽核要点:
(1)稽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教材254页)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装置、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2)应税销售额的稽核(教材254-257)
①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非常重要)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a.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b.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c.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d.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③以旧换新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2007年多选)某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空调。下列税务处理错误的有( )。
A.以实际收取的金额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收回旧空调不计算进项税额
B.以新空调定价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收回旧空调可按l0%计算进项税额
C.以新空调定价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收回旧空调不计算进项税额
D.以新空调定价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收回旧空调可比照收购废旧物品按l3%计算进项税额
E.以实际收取的金额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收回旧空调依收购价的l0%计算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ABDE
【例题】某企业销售新洗衣机零售价1 170元,以旧换新收回旧洗衣机作价100元,实收1 070元。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正确答案』
借:银行存款1 070
销售费用(或原材料)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提示:这个题目旨在说明问题,没有严格按考试题型提供】
④还本销售方式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⑤折扣方式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⑥包装物押金
一般情况下,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增值税。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
【例题】假设企业本期有包装物押金2 000元逾期,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2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正确答案』调账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290.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2000÷1.17×0.17)
【提示:这个题目旨在说明问题,没有严格按考试题型提供】
视同销售问题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是否视同销售
【例题】将自产货物分发给本厂职工,假设产品的成本是800元,不含税售价是1 000元。
『正确答案』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 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库存商品800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⑨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⑩销售代销货物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并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⑾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⑿企业对外提供有偿加工货物的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将收入并入应税销售额
⒀以物易物或用应税货物抵偿债务,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新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作购销处理;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例题】某企业以不含税价10 000元的自产货物换取同等价值的原材料,货物和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假如不能满足做购销的条件,那么,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需要有合法的扣税凭证)
『正确答案』
借: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库存商品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⒁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应税销售额的确认是否正确。
⒂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是否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⒃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税法Ⅰ已经更新,2009年考到)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即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分为两种情况: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征收消费税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征收消费税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2.适用税率稽核要点(258页)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稽核、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
纳税人 分 类 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
(2)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1)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6日销售一台旧机器装置,取得销售收入60 000元,该装置为2004年5月购入,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为( )
A.0元B.1 153.85元C.1 200元D.2 307.69元
『正确答案』B。应纳增值税=60 000/(1+4%)×4%×50%=1 153.85(元)
(三)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和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110页、259页-262页)
进项税额 具体规定 注 意
允许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 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 (1)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2)销售产品时运费由销售方负担也可以抵扣。但运费发票必须是开给销货方的发票原件。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不准抵扣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储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用于不动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指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再规定为非常损失,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外购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5)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注意教材260页: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若标明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2.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111页)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起调整为180天。
税法Ⅰ“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2008年、2009年考了简答题
具体情形 处理措施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只要是丢一个,都是以原件做记账凭证,以影印件作为留存备查)
(2)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稽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资料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2003年起铁路小件快运的运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5]54号文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以邮寄方式购进和销售货物发生的邮寄费,不允许抵扣。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例题.简答题】(2009年简答题,6分)增值税一股纳税人丢失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三种情况:
(1)同时丢失己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只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3)只丢失己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问题: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如何处理才能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正确答案』(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3.进项税额的扣减(教材110页、261页)
(1)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稽核时,注意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2)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教材261页)
对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
【例题】某商业企业从生产厂家购进货物不含税价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双方约定,货物全部售出后生产厂家返还资金的2 340元。商业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正确答案』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23 400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收到返还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2 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5.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实施细则26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专案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专案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四)应纳税额(教材111、263)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教材111页[例7-1]
2.教材112页[例7-2]——2009年的15分综合题
问题:
1.根据上述资料,编制W公司2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2.分别计算W公司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缴增值税额
资料:W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农产品外,其余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不含税价格,销售实现时结转成本。2009年2月,W公司销售商品的情况如下:
(一)会计分录
1.2月1日,收到A公司来函,要求对2009年1月15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W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已开具发票未收款)。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W公司同意了A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A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借:应收账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2月6 日与B公司签订预收货款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于2月6日支付预付款50万元:W公司应于2月6 按全额开具B公司增值税专发票,货物应于3月20日发出。2月6日W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具了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并将预收款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80万元。
解析: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预收账款 3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3.2月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格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己交C公司,2月16日收C公司款项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25万元。
解析:
借:银行存款 3 5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 250 000
贷:库存商品2 250 000
4.2月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个人,收取含税价款58.5万元,货款存入银行。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万元。
解析:
借:银行存款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000
贷:库存商品 350 000
5.2月16日从D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装置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注明运费5万元,装卸费1万元。
解析: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5×7%=8.85万元
借:固定资产556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 500
贷:银行存款645 000
6.2月18日从F公司购进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取得F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由G公司负责运输,运费由W公司负担,G公司收取运输费用10万元,装卸费2万元,开具运费发票。货物已验收入库,运费通过银行付讫,货款尚未支付。
解析: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4+10×7%=34.7万元
借:库存商品 2 11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7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应付账款 2 340 000
7.2月20日从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货款20万元。将收购农产品的50%用于职工福利消费,50%捐赠给受灾企业。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
解析:
进项税额=20×13%=2.6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2.6×50%=1.3万元
销项税额=20×50%×13%=1.3万元
借:库存商品 17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00 000
用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100 000 (174 000/2+13 000)
贷:库存商品  8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000
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7 000
贷:库存商品 87 000
【提示】外购货物用于捐赠,在新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一般认为是不确认为收入的,这里颇有争议,教材上的答案不严谨。
8.其他资料:当月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0万元。
(二)本期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销项税额=-3.4+17+51+8.5+1.3=74.4(万元)
进项税额=8.85+34.7+2.6-1.3=44.85 (万元)
应纳增值税=74.4-44.85-30=-0.45(万元),即本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期末留抵税额4500元。

2011新会计准则下餐饮业的员工工资从计提到发放的账务处理

计提时:
准则
借:XXXX
贷:应付职工薪酬
制度
借:XXXX
贷:应付工资
客房部,厨房部工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你公司设定了销售(营业)费用科目,则可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单独反映销售成本
餐饮部可以放主营业务成本,可以放销售(营业)费用(跟销售过程有关的话,和客房部,厨房部类似),也可以放管理费用。
管理层,财务,采购等工资计入管理费用

发放都是一样的:
准则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银行存款
制度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银行存款
(因为楼上用的是制度,所以我把制度也放进来了)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收到上级经费补助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一、准则概述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早在1993年,我国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专案计划,并于1994年释出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从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助资讯的透明度,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
我们国家是转型国家,政府补助内容多、专案多,既有来自科技部门的、还有来自教育部门、农业部门的等等。因此,就面临着如何进行划分和规范的问题。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内容有两个准则,一个是第20号准则《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1994年),另一个是第41号准则《农业》(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在这个准则中有一章政府补助。由于第20号准则释出较早,因此,在开始制定政府补助准则时主要参照按照第41号准则,把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不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在与IASB协调时,他们认为,第41号准则不是很理想,正在修改,于是,最终又回到第20号准则的思路,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资本性投入问题的协调】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IAS20
政府补助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篇幅最小的一个准则,不到800字。共分为3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确认和计量;第三章是披露。
由于原来没有政府补助准则,实务中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有:
1.核算口径有所变化。
新准则不再定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捐赠行为,也随之取消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范。
2.计量基础有所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仅对补贴收入和捐赠进行的规定。新准则明确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两类,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范。
4.会计科目方面的变化
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
二、准则内容讲解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1.政府补助的概念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理解政府补助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源的单向、无对价的转移,所以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包括在内(因为企业并非无偿取得这些经济资源)。因此,实际上本准则并不规范所有的政府补助。
(2)形式上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政府”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际的类似组织在内。
2.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档案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援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巨集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政府补助——收益企业
政府补助——银行——收益企业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
(四)政府补助的确认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例】2007年1月,政府给A公司一项附条件补助500万元,规定用于研发活动。同时规定如果两年后研发没有成功。需要将补助退回政府。由于该研发专案难度很大,A公司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
【解析】尽管A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500万元,但是A公司2007年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不能确保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所以尽管A公司2007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款,2007年也不能确认政府补助500万元。
(五)政府补助的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1)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档案、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六)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背景资料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资本法和收益法
1.资本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支援资本法的论点如下:
(1)政府补助是一种财务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处理,而不应该通过损益表来抵销其融资的费用专案。由于预计不必归还,补助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从资产负债表看:收到补助—资产增加---不需偿还不能确认负债---确认为权益)
(2)在损益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
(从损益表看:假如确认为收益—没有费用与之配比—不宜在损益表确认)
2.收益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支援收益法的论点如下:
(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不是来自于股东,不能确认为股东权益)
(2)企业是通过符合补助的条件并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而获得这些补助的。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打算用补助来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从损益表看:通常附有条件,受益企业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履行义务后的结果)
(3)像所得税和其他税金是从收益中开支的一样,政府补助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表中也对政府补助加以处理是合乎逻辑的。
(从财政角度看: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利益流出企业---作为费用处理;政府补助也是无偿的----利益流入企业—作为收益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现行制度关于政府补助的规定较为散乱,主要规定有:(1)企业收到的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专案完成后,计入资本公积;〔2〕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及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3)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4)接受现金或非现金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看出,现行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区别其性质,分别采用资本法或收益法。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采用了收益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新会计准则下,预付09年度一年的房租,如何账务处理?

预付房租时
借:预付账款-房租5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50000
09年(按收益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摊销房租
贷:预付账款-房租

最新会计准则下工业企业筹办期的开办费怎么账务处理

开办费除资本化以外的部分。
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或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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