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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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5年和1987年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通过、1988年9月生效。该公约呼吁各国采取预防措施,使本国内开展的活动不要对全球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加强该领域的研究。指出在保护臭氧层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要求,暗示了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原则,即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也纳公约》是一项框架性协议,不包含法律约束的控制和目标,但它的通过和签署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处理大的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迈出重要一步,为后来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一系列立法打下了基础。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于1987年9月16日。该公约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目前《蒙特利尔议定书》已经过4次修订和6次调整,缔约国也由最初的26个发展到196个,成为联合国数百个条约中唯一一个实现全球普遍参与的条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履约模式,取得了更多国家政府、企业、协会的支持,开辟了一条国际合作形式的新路。设立临时多边基金的财务机制,用以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履约和技术转移。通过奖励而不是惩罚来刺激各国履约的积极性,采取更加直接、更容易引起人们重视的宣传方法,将科学研究贯穿于公约制定及实施全过程,提出了预警性原则等措施,使蒙特利尔议定书得到了有效落实。1995年1月23日,联合国大会决定把每年的9月16日作为国际保护臭氧层日。
  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加入了《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承诺将于2030年前完成所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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