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配电系统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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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照明负荷应根据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根据照明的类别,正确选择配电方案。

  (2)正常照明电源宜与电力负荷合用变压器,但不宜与较大冲击性电力负荷合用。如必须合用时,应校核电压彼动值。对于照明容量较大而又集中的场所,如果电压波动或偏差过大,严重影响照明质童或灯泡寿命,可装设照明专用变压器或调压装置。

  (3)民用建筑照明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在计算照明分支回路和应急照明的所有回路时需要系数均应取1.

  (4)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在每个分配电盘中的最大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5)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捉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6)当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经常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当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时,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7)疏散照明最好由另一台变压器供电。当只有一台变压器时,可在母线处或建筑物进线处与正常照明分开,还可采用福镍电池〔荧光灯还需带有直流逆变器)的应急照明灯。

  (8)在照明分支回路中,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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