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时认定为“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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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重在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认定为“自然发为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房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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