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时认定为“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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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检察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认定为“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时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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