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拆迁时咋补偿,还能买政策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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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咋补偿,还能买政策房吗

拆迁补偿房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还要区分情况,更要看到房子的风险。
虽然市场上大多数拆迁安置房都可以取得产权证,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看到其低廉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它的安置物件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政府政策的约束。
一般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有的土地性质却是集体土地,或者政策规定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即便在一定期限之后可以有条件地准许上市交易,但一般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老屋拆迁还享受拆补偿吗

房改一般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归被征收人所有。而被征收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人。综上,关于上述问题中没有参加房改的房屋拆迁是否有补偿款,关键点则是对该房屋是否拥有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如果没有参加房改,现在只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原单位。对于现在的住户是不予征收补偿的。

拆迁补偿政策户口迁走了有补偿吗, 年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户口迁出的可以拿到补偿吗

拆迁与户口是无关的,但是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与户口是有关的):
1、在当事人是指拆、迁(房屋)补偿的前提下,当事人没有房产的,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
2、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只有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是本人的名字的前提下,房屋拆、迁的后,当事人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3、但是房产所在地的宅基地被征用时,当事人户口在当地的村(居)委会登记在册,并且属于农业户口的,是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重疾在拆迁中有补偿政策吗

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征收拆迁中只是有个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因征收拆迁降低老百姓原有的生活水平。至于详细的是否有特殊补偿,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查询一下你们当地是否有相关的政策。

上蔡拆迁安置房补偿款政策

上蔡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为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对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案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土地、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该专案实际情况,制定本专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六)《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七)《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
(八)上蔡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上政〔2017〕7号);
(九)《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上蔡县中心城区专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一)蔡都办事处武庄、霍楼、杨坡棚户区改造专案。该专案位于蔡候路北侧、和谐大道南侧、春雨路东侧、白云大道西侧;蔡州大道中段南侧、西至通明路、南至杨河路;天中山大道东段北侧、洪河路南侧、杜一沟西侧、景贤路东侧。总占地面积471.8亩(314235平方米),拆迁居民706户,3046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0262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84877平方米,计划货币化安置2226套。
(二)卧龙办事处福兴寺、苗沟社群光国楼、郭庄棚户区改造专案。该专案位于蔡候路北、通明路西、龙祥路东、腾飞路南合围区;开龚路北侧、通明路西侧;卧龙大道、龙岗三路、蔡都大道、西环路合围区。总占地面积551.85亩(367900平方米),拆迁居民829户,3262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37170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09940平方米,计划货币化安置2676套。
(三)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东李、西李棚户区改造专案。该专案位于蔡都大道南侧、五龙源路西侧、重阳大道北侧、朝阳大道东侧,兴业路南、宋相路西、银相路北、武津路东围合区。总占地面积1496亩(996300平方米),拆迁居民921户,3080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3600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86000平方米,计划货币化安置2464套。
(四)重阳办事处常庄、前翟、后翟棚户区改造专案。该专案位于秦相大道东侧、南环城路北侧,秦相大道、蔡明园三路、蔡明园四路、故城南路、故城西路围合区。总占地面积745.69亩(497152平方米),拆迁居民664户,2498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4622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96541平方米,计划货币化安置2588套。
四、征收时间
自上蔡县人民政府释出本区域征收通告之日起。
五、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两种方式。为缩短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需求,促进拆迁工作更好、更快实施,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经过一段过渡期后,将全部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
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执行。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兑现后,可按优惠价(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800元/㎡))购买安置房。可购买安置房面积按照合法拆迁主房面积或合法宅基面积等面积计算。按拆迁主房面积购买安置房的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1.4容积率;按宅基地面积购买安置房的,购买安置房面积不得大于合法的宅基地面积。由于户型的原因,拆迁户实际优惠价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购买面积部分按市场综合平均价(根据当年全县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合理确定)扣减优惠价进行货币补偿,超出应购买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优惠价购置(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多于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市场综合平均价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被征收人不愿按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或房屋置换安置房,一次性与政府结清补偿款后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按应享受优惠价购买安置房面积的市场综合平均价减去优惠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再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房屋置换方式的,置换标准如下:
1、置换主房面积不得超过拆迁房屋的1.2倍,旁房不得超过0.6倍。
2、参与房屋置换安置政策的房屋面积不足235㎡的按实际面积置换安置房;超过235㎡的,超出面积不得参与房屋置换,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铁皮棚)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
3、院内空地(合法宅基土地证面积减去参与置换的一层房屋面积)按1:0.4置换安置房。
4、参与房屋置换安置政策的置换安置房面积达不到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按应置换安置房面积的市场综合平均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再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安置办法
1、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档案执行。
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依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期限计发。
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
2、国土、工商、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驻政〔2016〕86号档案执行。
3、征收房屋、宅基地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仍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执行,但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不得超过467㎡。超过467㎡的部分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部门认定的,按取得成本价130元/㎡予以货币补偿,同时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按照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经合法程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4、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和确系个人宅基、管理使用至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个人写出申请,村组调查,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个别特殊情况由政府组织国土、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5、需集中建设的安置用房,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安置小区要按规定配建公共办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动场所、停车位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建设并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扶持政策。
6、房屋安置分配要公开、透明,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
七、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1、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和正式安置后的就业、就学、就医、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2、县人民政府要确保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临时安置人员按时回迁。要积极协调银行部门给安置房购买户以金融支援。
3、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4、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如本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应优先解决。
八、奖惩与法律责任
1、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3万元奖励。
对被征收人的空白宅基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3万元奖励。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档案,谎报虚报资料、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棚户区改造战线长、涉及范围广、难度大,为确保顺利进行,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专案单位成立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具体负责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工作。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需要各责任单位、新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扎实做好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审查核实、拆迁评估、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三)履职尽责,过细工作。指挥部要认真解决搬迁安置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安置搬迁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公安部门要对严重干扰、破坏搬迁安置补偿的不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确保上述棚户区改造专案顺利进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上述区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县政府相关档案规定执行。本方案由上蔡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房拆迁补偿方式与政策,公房拆迁纠纷怎么起

公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公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明确。也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大家公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补偿。

现在拆迁按什么政策和补偿啊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储存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码头拆迁征收补偿政策流程

这个要看你的土地性质,国有土地是城市房屋补偿方式,集体土地是农村房屋补偿方式。
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

上海市拆迁居民房补偿政策

二、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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