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判决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如何执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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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判决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如何执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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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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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如何执行其配偶名下其他财产

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如何执行其配偶名下其他财产

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法界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笔者通过对各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和总结,归纳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及做法如下:
1.以执行裁判程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式处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阶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裁判程式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尤其是是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问题。
2.不追加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主张的,通过其他程式另行主张。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不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不将另一方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财产范畴,是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因债权依据相同,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再次直接提起诉讼,该诉讼为要求夫妻另一方针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给付之诉,还是确认已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颇值得研究。该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但是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暂缺乏明确的诉讼救济保障。(如浙江高院认为:“若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这是较为少见的针对此类情况下适用何种诉讼案由的表态。)
3.不追加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初步审查后能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式处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式主张。但亦不排除直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法官做出基本判断认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第539条第1款。)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案外人异议不审查债务是否共同债务,仅审查财产的权属性质。
4.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如能判断属于共同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甚至个人财产,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债务属於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参见《浙江省高阶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2014)。)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性的主张实体权利,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实质是在同一案外人异议中同时审理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问题。
“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执行工作指导》2013年第2辑。)则建议直接推定共同债务,“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另一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是: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有在执行程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式对是否属於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从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式,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106号裁定书。)
上述观点各有千秋,然而在执行中如何妥善的、有理有据的解决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财产的困境,以期在保证各方当事人救济权的基础上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们应先从实体法的法理基础上找到矛盾产生的根源,剥丝抽茧的发现答案。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法院可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应当可以。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院起诉夫妻一方后,夫妻离婚,其妻子要承担法院判决的债务吗?

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果对方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则另一方的财产不会被执行

一方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其如何行使追偿权?

先来理解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理。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有债务。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观点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既然是共同债务,我们依民法中的共同债务偿还理论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援。”,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债务,如果一方承担所有债务后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吗

1、是否判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缺席破裂;
2、夫妻感情缺席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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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只要是婚内债务 就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即使离婚也要还的 法律支援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怎样执行夫妻名下的房产

个人债务当然个人承担。如果承担债务一方要用房产偿还的话,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有可能拍卖。所得价款属于承担债务一方的部分用来偿还债务。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要双方承担吗

你好!是否要夫妻共同承担,关键不在于谁借的款,而在于借款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只要是用于家庭开支,则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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