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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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该货物价值应重新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如:①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价值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②用于在建工程,③用于非应税劳务,④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⑤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在建工程——××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并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
①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机构(××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四项条件,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达到180天,虽未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事项是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8种: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注:没有购买);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注:没有购买);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视同销售的税款,跟销售形成的税款,处理方法是一样的。
该计算(计提)的计算,该交的交。

2. 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的行为主要包括( )

A.B.C.D

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有何区别呢?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
:wenku.baidu./view/005693bd960590c69ec3767e.
这个分析得很到位!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企业内的)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会计上不确认收入。销售、股息分配、职工获励或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

增值税法规抵扣有哪些规定

一、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范围
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装置、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范围
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专案,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装置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多选: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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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是怎样规定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税法与原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最大的不同,在于取消了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实物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原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一个纳税主体,而新税法则采用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也相应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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