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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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国家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出发所作出的这项决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意识的重大举措。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第10号局长令印发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就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决定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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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广告有何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即“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为什么要对两类药物作出不同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有效
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 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七条指出: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非处
1.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及与之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定。 2.遴选出非处方药品种,修订和规范了非处方药说明书,建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即不能在大众传播媒介做广告宣传。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非处方药,因此我国医院的药房里肯定将保留非处方药,医生可根据病人的病情开具非处方药,患者可以在药店购买,也可以在医院购买。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条指出: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药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