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购买使用,是否医院就不使用非处方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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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理解非处方药是不对的。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这是由于非处方药几乎都是临床使用必备的药物,如解热镇痛药、抗过敏药、助消化药、感冒药、皮肤科用药等,尤其是维生素与矿物质更是住院病人的常用药,门诊病人用得也不少,故此,医院将继续使用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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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购买使用,零售药店是否就不能销售处方药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凡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包括甲、乙两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
“非处方药不需凭医生处方,消费者自己去药店购买,因此分类管理制度与医院及医生无关”。这种认识及说法是不对的,因为; 第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工作,医院、医生责无旁贷地肩负着宣传、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英语称PrescriptionDrug,EthicalDrug,非处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对处方药、非处方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现阶段处方药药品必须凭处方才能购买对药品商业企业影响冲击很大,同时,在现有的医药一体化的医疗体制下,持方外购的比重还很小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指出: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专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专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
除原规定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外,目前又增加粉针剂与大输液两大类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七条指出: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具体内容为: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此外,它
规定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应如何组织实施?
对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点评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定(试行)》执行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要求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位医师不少于50张处方、
可以报销。参保人员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或凭医生处方购买处方药,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品种,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