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属于必须招标的专案类别,但各项规模均未达到必须招标专案的规模标准,还需要公开招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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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必须招标的专案类别,但各项规模均未达到必须招标专案的规模标准,还需要公开招投标吗?
根据《工程建设专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专案,包括专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置、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装置、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专案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专案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专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属于以上必须招标范围,或属于可不进行招标范围,不需要进行招标。
2、根据《工程建设专案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资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规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专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专案,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专案,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专案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祕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专案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专案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专案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专案的邀请招标,应当经专案审批部门批准,但专案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符合以上条件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不进行公开招标。
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专案还需要发改核准不招标吗?
这主要要看当地政府的执行情况,例如天津市,在规模以下无需招标的专案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或是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直接备案,后申请中标通知书。
1、核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不招标(里面又含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2、依照《招投标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某种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如果专案单位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则发改部门稽核后批准。否则稽核后不予批准,或要求调整。
所以,不招标也是核准内容之一,也体现在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中,不过目前有些地方备案类专案不核准招标方案。自行依法确定,违法将受到处罚而已。
简述必须招标的专案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专案的专案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何界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专案有哪些?
第一个问题:(1)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2)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装置、产品等。(3)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4)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物件。
第二个问题: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祕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专案,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在招投标中,非依法必须招标专案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吗?
在招投标中,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
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
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
《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案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水、电、绿化工程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标专案。那些专案是属于必须招标专案?
经济适用房专案建设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
档案依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政府投资专案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也需要公开招标吗?
那得让发改委修改核准单,把绿化那一项改为“不组织招标”才行,那就可以直接指定施工单位,不然必须按发改核准走。
如何理解“暂估价专案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档案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专案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如上所述,建设部89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即可理解为“必须招标”的标准,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例如:钢结构工程或是电梯工程等专业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了总承包范围内,该项暂估价大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该专案专业分包工程应该依法进行招标。
问题: 释出者:匿名释出时间:2013-07-23 02:19:21 专家回复: 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彼岸准施工招标档案使用指南》中合同通用条件(106页)15.8款暂估价。通过学习理解该款是对暂估价专案内容、如何定价。特别提出了达到招标标准的专案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案,并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关系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其一是在发包人领导下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专案的招标人,所选定的分包人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批准。确定分包人后中标价与该专案的暂估价值差,由发包人补齐;其二是由发包人直接进行该专案的招标,并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发包人与中标人直接签订合同,由发包人直接管理合同的实施。这样的情况下,承包人如果具备招标专案的资格,也是可以参加该专案的投标。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专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暂估价专案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理解是:“暂估价所含的材料和工程装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专业工程其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时,就是必须招标的专案。如果上述专案低于其规定标准,但是该专案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上述专案也必须进行招标。”另外我个人对上述规定后部分的理解是:“虽然该专案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是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装置或专业工程是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过大,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时,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请注意最好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专案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装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后,经发包人批准,并补差;不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原则,确定价格,并由发包人补差。
哪些专案必须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专案包括专案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置、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专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专案;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专案。
前款所列专案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专案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专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专案;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专案;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讯、资讯网路等邮电通讯专案;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专案;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专案; (六)生态环境保护专案; (七)其他基础设施专案。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专案;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专案; (三)体育、旅游等专案;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专案;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专案。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专案;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专案;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专案。
第五条
国家融资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专案;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专案;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专案;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专案;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专案。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专案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专案;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专案;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专案。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专案,包括专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置、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装置、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专案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专案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专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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