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卖方代签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想违约,请问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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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代签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想违约,请问合同有效吗?
这个违约与否,要看签订合同之时,房屋权利人父亲他的代理身份。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双方应当遵守。简而言之,如果当时父亲没有授权委托书,但是你经过合理注意义务后发现,可以判断其有权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属于表见代理,你们签订的合同有效。现在你不想买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需要没收。
如果权利人父亲无授权委托书,而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父亲有权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则你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房屋权利人是否不追人或者明确表示不卖房子的,那么买卖合同不生效,你支付的定金应当退还给你。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明确表示愿意出售的话,那么合同还是有效的,你应当遵守,如果你不想买,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这个违约与否,要看签订合同之时,房屋权利人父亲他的代理身份。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双方应当遵守。简而言之,如果当时父亲没有授权委托书,但是你经过合理注意义务后发现,可以判断其有权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属于表见代理,你们签订的合同有效。现在你不想买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需要没收。如果权利人父亲无授权委托书,而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父亲有权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则你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房屋权利人是否不追人或者明确表示不卖房子的,那么买卖合同不生效,你支付的定金应当退还给你。
我父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要有被代签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授权内容必须有代签买卖合同这一项。只要能在签合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合同才是有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型别: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型别,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字,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字,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字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字。但在正式合同文字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字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档案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资料电文”。无疑排除了以“资料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他人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1、代签的效力直接受该代签人是否具有代理许可权,即是否是合法有效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否则,该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房产中介代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别人买家有给你做代理委托吗?有下定金吗?没有那就是无效的。。。。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怎么办?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可能会负一定的违约责任,具体看合同约定吧
不能自动解除,买方也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你可以根据房屋买卖的实际情况,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非产权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一、非产权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除非产权人委托公证给他全权代理,否则这个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权属有争议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没有居间协议只有房屋买卖合同请问合同有效吗?买方和卖方都签字了,
居间合同只用来证明你们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在第三方(比如中介)的协助下完成的,跟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没有第三方介入,当然不会有这个协议。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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