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在当代西方国家经济法律体系中,税法是什么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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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西方国家经济法律体系中,税法是什么法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
哪一法律体系奠定近代许多西方国家法律的基础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义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影响的原因: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平衡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第五,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成为近代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欧美各国的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的是
C.罗马法
如何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尽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已经无可逆转,但仍然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多种观点,这都可能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的认识。一般而论,判断能否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取决于有无特定的调整物件。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物件,这已被学者们多次论证,因此,本文拟在此基础之上以食品安全立法为视角,揭示经济法与民法在功能上的区别,进一步论证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存在理由。
为什么要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执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执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执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蓋,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执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执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执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执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智慧财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巨集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巨集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执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巨集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巨集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执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西方国家宪法的主要内容
西方政治制度是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的总称。较之东方国家,这是一个历史地形成的、有着独特的运作机制的系统。本书的绪论介绍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当代型别,并单列宪法为一章,作为理解政治制度的入口。根据传统政治学的观点,本书以立法、行政、司法为三个领域,并以在它们之下的各项政治制度为专题,分别阐述了西方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政府行政制度、中央与地方的政府间关系、文官制度和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司法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什么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 这一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的宪
法。十五大报告同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到
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决定,在本届任期内 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要努力实现这个立法工作的总目标和总任务, 为依法治国打
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社
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一再强 调,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 同志
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他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新时期,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
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 度,发展高度
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
两手,一手抓 建设,一手抓法制;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
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
本原则必须坚持,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
法律 形式加以确定;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
现代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 种必
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的重要时期,都对法制建设 提出明确要求。1978年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82年,适应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
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作出的全面修改宪法的重 大决策,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式通过了我国的新宪法。这部宪法的通
过,使我国的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
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 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
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
固。 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 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 设,
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巨集观
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 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 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加快经济立法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
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 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在
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
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 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 一步
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前进方向。?
我们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的深 刻变化和重大发展。依法治国,
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从制
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广大
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
工作都依法进行。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加强 立法工作,建
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是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
我们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
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
。二十年来,我国成功地走出一条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实现 现代化
的道路。进行广泛而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建立史无前例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取得突出的成就;其他 各方面的改革也
取得重大进展。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综
合国力都上 了一个很大的台阶。在这个过程中,从我国实际情况
和需要出发,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建 立健全必要的立法制度和
立法程式,先后通过了现行宪法和一大批基本的、重要的法律和
法 规,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我们事业的不断发展是同法制的
不断完善密不可分的,成绩卓 著的法制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
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我们要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就必
须随着实践的发展, 继续总结各方面的成功经验,把它上升为法
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变成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 化而共同遵守的
行为规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严格执行,实
行依法治国 ,必将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科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根据调整物件来划分。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部门,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物件(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就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每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调整物件,为了对这些特定的物件加以调整,就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式来进行。如果没有特定的调整物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没有特定的调整手段,不一定改变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地位。因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物件,而不是调整手段或方法。
关键是看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物件。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物件,并且经济法的调整物件是特定的
宪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上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的法律部门:
第一个层次为宪法,即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全国人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一切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母法。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与宪法相牴触,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第二层次为法律,这其中又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所谓基本法律的调整物件都涉及到社会关系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都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骨干。所谓一般法律的调整物件只涉及到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基本上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统计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都是仅次于基本法律的一般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释出的决议以及其他规范性的档案,也都属于一般法律。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一般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牴触,否则就是无效的。
第三个层次为法规,法规又分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领域,对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推动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类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是本行政区域内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依据,其作用也非常重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制定的单行条例,也属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相牴触;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牴触,否则都是无效的。
第四个层次为政府规章。这一类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同时也包括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决议、命令及其他规范性的档案,它们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法规,都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也是社会法律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行政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章相牴触,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必须在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多下功夫,切实保证规章的质量。
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B
严格的讲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美国为了调整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它被誉为经济法鼻祖,也有人称其为“世界上第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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