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招投标中,无效标和废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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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无效标和废标有什么区别?对投标方有什么影响
无效标:
投标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档案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工程建设专案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档案包括:
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档案。
2、在一份投标档案中对同一招标专案报有多个报价的投标档案。
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档案。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无单位盖章的投标档案。
废标: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废标与否决投标有什么区别?
以30号令《工程建设专案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例,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档案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按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档案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档案,为无效的投标档案,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十条 投标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档案要求密封的。 投标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档案,或在一份投标档案中对同一招标专案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宣告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档案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档案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
投标和封标有什么区别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档案,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实施性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定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投标书分为生产经营性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生产经营性投标书有工程投标书、承包投标书、产品销售投标书、劳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包括科研课题投标书、技术引进或技术转让投标书。
写法1、标题。投标书标题正中写明“投标申请书”、“投标答辩书” 或“投标书”即可。
2、正文。投标书正文由开头和主体组成。
开头,写明投标的依据和主导思想。
主体,应把投标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措施、要求、外部条件等内容具体、完整、全面地表述出来,力求论证严密、层次清晰、文字简练。
3、落款。写明投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投标日期。
注意事项
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工程投标书通常分在技术标和经济标两部分。
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档案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不人收到投标档案后,应当签收储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档案,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档案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档案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档案。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档案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档案送交招标档案规定地点反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档案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档案,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档案的签收储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档案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档案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档案。
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封标是针对招投标而言的,投标的时候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你的标书装好,密封在袋里里面,贴上密封条,这个过程是封标。这是针对投标人说的。 针对招标人,如果设有标底,那么在开标之前,也是要把标底装在密封袋里,密封起来,这也可以叫封标。 就是密封标书,到开标的时候才能再开启。
投标和开标有什么区别?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档案确定的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档案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档案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档案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档案,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阶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专案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专案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专案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档案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档案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档案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档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档案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专案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和竞标有什么区别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专案、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专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专案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专案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档案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专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专案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专案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释出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资讯网路或者其他媒介释出。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专案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档案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专案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专案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档案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专案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档案。招标档案应当包括招标专案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专案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档案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专案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档案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档案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专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专案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档案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档案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档案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档案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自招标档案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档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专案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专案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档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档案的要求编制投标档案。投标档案应当对招标档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专案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专案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专案的机械装置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档案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档案后,应当签收储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档案,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档案,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档案载明的专案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专案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档案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专案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档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档案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专案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投标和询比价有什么区别?
招投标是指面对竞标人寻求价格的采购方式
询比价是对一些有报价权的大做市商或生产商闻讯价格的采购方式.比价采购是比较前后期及当期其他价格的采购方式,议价采购是指买卖双方对价格有公平的谈判定价地位的采购方式,定价采购是指大的采购商拥有定价权采用定价的方式采购,公开市场采购是指对于市场上所有生产商公开价格采购的方式。
招投标标的质疑和投诉有什么区别
受理的物件不同,受理质疑的物件是招标人,受理投诉的物件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如何区别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
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档案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物件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就是说废标是针对整个投标的全过程,而无效标是指单一的投标主体,不影响其他投标主体和整个整个投标过程的进行。
《采购法》和《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二者如何评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目前很多法律法规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界定,导致很多招标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实践中也将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无效标与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区分。
一是概念范围上。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档案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废标是指在招标开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标是招标采购人因为某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无效投标。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招标采购人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是法定情形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效标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档案出现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档案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档案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废标指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等几种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同时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后期处理上。按照有关规定,出现无效标后,如果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档案规定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式对所有有效标进行评审,并推选出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人可以宣布本次招标采购失败,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在确认招标采购档案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公告时间以及各项程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继续进行采购。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如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综上所述,无效标与废标具有明显的差异,在日常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认真对待,正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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