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用地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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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04)(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行到期。
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92号)(全文有效),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遵照执行。
相关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有效),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第853号)(有效)贵州省税务局: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29号)(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行业的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全文有效)。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23号)(部分条款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全文有效)。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有效),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3号)(全文有效)。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全文有效)。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