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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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存在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吗?因为我在网上只看到说有这个文件,是关于个人取得信托收益交纳所得税的一个文件.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并没有找到该文件,另外,我还想问一下个人如何缴纳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是我局对山西、宁夏某涉税案件的批复,未向社会公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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