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Posted 企业所得税
篇首语:人往大处看,鸟往高处飞。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相关参考
请2008年,本地有些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得按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只能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比例可在税前扣除。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节余部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您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有节余,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据实列支。请新法实施以前节余的应付福利费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税前列支时,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
企业将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请问这部分产品是否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外,为职工办理的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