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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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请问对购买时间的认定究竟以何为认定依据?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产权证的时间、契税缴纳的时间,还是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的时间等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二条规定,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请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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