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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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按规定向业主代收了住房专项维修基金32万元,这部分代收费用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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