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开发产品转成自用或出租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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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发生产权转移而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企业开发的房产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房屋初始登记,然后划入固定资产自用,这类房产是否算作产权发生了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其产权不可能发生转移,只不过由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房产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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