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缴纳的年金未扣缴税款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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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缴纳的年金未扣缴税款如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如:税务机关(或企业自查)发现,企业为职工A缴的年金(全年)是6000元,已扣税的是2000元,还有4000元没扣。假如A的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是10%,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10%-25=37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提示:9号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因此执行日期是2011年1月30日。

  从上述规定看出,9号公告详细规定了补缴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1、对以前年度未扣缴的税款应按所属年度分别按每一个职工计算“应补缴税款”后汇总补缴。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如下:

  「举例」2010年,某企业职工当年计算缴纳年金工资总额是15600元,当年实际缴付年金6个月,企业缴费部分580元,计算当年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①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15600÷6=2600(元)。

  ②确定税率,上例中某职工2010年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2600元,2600-2000=600(元),其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③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0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年金合计数为580元,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580×10%-25=33(元)。

  假设:2010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年金合计数为180元,则180×10%-25=-7,出现负数,应将税率调整为5%.计算结果: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180×5%=9(元)。

  3、当年每个职工的应补缴税款汇总额为当年的年金企业缴费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以前各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汇总额即为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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