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Posted 企业所得税
篇首语:没有一贯的蔑视,又怎能不断地欣赏呢?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相关参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1、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拆迁原址重建的房产,其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产所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17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内容,即(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该项目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不需要。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我公司开发一小区,小区中有临街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二层以上为住宅用房,总有21层的商住一体房屋一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确认清算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的某一整体开发项目,因分期开发,且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确认清算单位?是将整体开发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还是按分期项目确认清算单位?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不单独成立法人公司,而是由拥有土地方(甲方)进行项目立项、报批、纳税,合作另一方(乙方)只出资金,待商品房建成销售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取得项目税后利润。对于乙方的分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