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前已购买国产设备的企业,是否仍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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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同时为了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1999年与2000年发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资金的40%,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以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统一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前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既没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也不属于可以过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取消购买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似的优惠政策在新法中也有所体现,那就是用特定抵免取代了普遍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只是设备范围、可抵免额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优惠取代了原来的普遍优惠,抵免额从原来的40%降低到10%。

  对于已在2007年底前购买国产设备的纳税人,仍然属于可以抵免的范围,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若纳税人已经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在5年内发生出租、转让的,仍要按照规定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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