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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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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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有效),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有效),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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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04)(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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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全文有效)。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