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用地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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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23号)(部分条款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根据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此条已被废止。)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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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有效),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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