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购销双方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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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涉税事宜要向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司于07年10月12日向山东某公司销售货物一批,价税合计8万余元。当天,我公司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对方开具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并通过快递公司将发票寄出。可是此发票在邮寄的过程中不慎被快递公司遗失。导致山东购货方因无发票拒不付款。事发后,我公司马上向武汉国税部门反映了此事,并希望能得到税务部门的指导,以便妥善解决此事。可是咨询的结果令我们更加迷惑:因为征管所、区局流转科、市局流转处及武汉12366热线对此事解决的说法完全不一致!但他们较一致部分的说法是:对于普通发票遗失,可以将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盖章交对方入帐。随后,我们又与山东12366热线取得联系,但山东12366称:国家税务总局目前还没有专门处理普通发票遗失的相关文件规定,武汉当地的处理办法对山东并不适用。很显然:山东税务不认可发票以复印件入帐。现在,我公司特就此事向总局咨询: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购销双方该怎样处理呢?请务必尽快回复。谢谢指导。
您说的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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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样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计算器型号不匹配造成的,应根据计算机提示,其软盘资料村如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