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取得离岸账户利息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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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在香港设立一公司A,A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A公司拟在境内招商银行开立一个离岸账户(美元或港币)作定期存款业务。A公司从境内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按照10%缴纳预提所得税?是否由支付利息的银行代扣代缴?如银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A公司是否需主动向境内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税?如何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另外,除了缴纳预提所得税,还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香港公司将款项存入境内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香港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取得的利息,由于支付所得的银行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香港公司虽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应以取得利息的全额为依据,依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扣缴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为香港公司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
银行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香港公司应于银行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可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4、税收协定
《中港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规定:
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六条规定,关于第十一条利息,根据《安排》第十一条利息条款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利息所得税。为防止对《安排》的滥用,对构成香港临时居民,但同时仍为第三方永久性居民的,或香港居民个人已失去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成为第三方居民的,不享受《安排》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为香港居民企业的,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享受中港税收协定待遇,其所得税税率为7%.香港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规定,向有权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香港公司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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