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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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是07年新成立得房地产企业,由于第一年没有收入,那么07年的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该如何处理?是否做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所述情况,贵公司是07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07年没有收入,因此07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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