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替职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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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因效益较好,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假如我公司两种保险分别计提了30万元和20万元,实际缴纳了24万元和16万元,差额的6万元和4万元是代职工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500000(30+20)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500000
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0(后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的进账单40万)
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请问企业代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雇主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因此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代收工会经费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按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但当地直接按工资总额2%×40%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相当于缴纳以后工会再回拨60%到企业),而且只有税务部门的纳税单据。这种情况税单能否作为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另外是按全额扣除,还是只能按工资额千分八实际缴纳的部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单据可以作为代收凭据申报税前扣除;同时,税前扣除金额应为代收凭据上所载金额(即工资总额2%×40%)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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