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政策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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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新旧政策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有何区别?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规定的计算方法是:(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但是,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将上述计算方法改变为: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请问上述两个计算公式有什么区别?两个公式中的“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的涵盖范围是否相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有关“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计算划分问题”已经废止。上述二个计算公式实际上是一样的,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公式中“(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实际上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中间的分式是完全相同的。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只是加上了“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内容,这一部分无论如何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是不让扣除的。新公式中没有加上这一部分,是因为税法中对这一部分的扣除问题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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