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软件产品都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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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生产的软件产品已经取得软件产品证书,但是在销售后,购买方要求提供升级。我单位在原有软件基础上对产品进行升级以更适应对方需求。但是签订合同为软件升级合同,开具发票注明软件产品。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根据的文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只有销售符合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才可享受软件产品增?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843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邓巴怂罢摺6杂谠谠腥砑∩隙圆方猩短峁┑睦臀窕虿罚紫壤砬宓奈侍馐鞘欠裼φ髟鲋邓埃羰粲谙廴砑罚魇赵鲋邓埃蚩筛莶扑啊?000〕25号规定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否则不可享受。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若购买方要求提供升级属于进一步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并且升级后著作权属于购买方(受托方)的,应征收增值税,若只是提供升级服务,不属于进一步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或者属于但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不征收增值税,则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规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因此,判断以上业务的税务处理,关键不在于签订何种合同,开具的发票如何填列,而在于是否属于财税[2005]165号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软件产品。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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