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合并孙公司且外资股份不撤出,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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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是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5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以下简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请问,目前操作合并,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的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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