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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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2008年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母公司亏损台帐中确认的以后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是否应扣除收到的股息红利(或者说: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母公司的亏损)?(母子公司的税率一致,且子公司已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填列规则:居民企业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不能弥补亏损。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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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以下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第三款中指出:“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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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去年亏损,今年体现为盈利,但扣除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和免税的投资收益后,仍为亏损。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国债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需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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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亏损年度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自愿委托具有办理涉税事项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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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要受12%的比例限制么?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
1.、外币为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弥补亏损时,是否以税务机关出具的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中的本年度利润总额(负数,人民币为单位)为准? 2、“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
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