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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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于2009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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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吗?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该先以调整后的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但不能超过弥补期限,如本年发生的亏损只能在以后连续5个年度内弥补。清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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