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混合销售问题
Posted 营业税
篇首语: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混合销售问题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大部分为包工包料(非自产材料),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避免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材料的比重大于50%,应如何缴税?50%的界定是看全年的营业额中材料的比重,那么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应该开营业税票还是增值税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包工包料建筑工程,工程中提供的材料属于外购而非自产,不属于上述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依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与材料所占比重没有关系,应按规定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相关参考
建安企业,发生安装业务但中有沙子,管子,钢筋等不是自己生产的用于安装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六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兼营技术咨询业务,但以货物销售为主占总收入的90%。我公司目前开展业务:从A公司采购设备销售给客户C,同时委托B公司为客户C进行该设备的安装。我公司就设备的销售分
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
我单位是中央在京企业,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国税缴纳,但在河北省施工时被要求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就地按照合同价款的5%-15%缴纳企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有部分自产产品需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否视同销售?我公司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后,由于“投资”行为?ahref='http:/
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
于自产货物用于建安工程的纳税我提二个问题营业税实施细则有以下条款: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
关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次销售的适用税率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5月收购一破产企业资产,其中的机器设备是破产企业在90年代购入已使用近10年的旧设备,购入时对方只能给我公司开具4%的普通发票并减半缴纳增值税,我公司也未抵扣进项税。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