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取得的发票金额是否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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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委托一家运输公司进行货物运输,没有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现取得运输公司开给该公司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该公司是否需要就发票金额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根据此项规定,上述单位应按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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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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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要求,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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