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四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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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四条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与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冲突?各省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是否各省的规定在各省都有效?各省的规定不一致,是否与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精神相冲突?江苏的苏地税发[1995]第19号是否是有效的文件?在江苏能否按苏地税发[1995]第19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总局未重新明确之前,仍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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