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四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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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四条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与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冲突?各省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是否各省的规定在各省都有效?各省的规定不一致,是否与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精神相冲突?江苏的苏地税发[1995]第19号是否是有效的文件?在江苏能否按苏地税发[1995]第1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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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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