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列支必须是有发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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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利费可在工资总额的14%内列支,这部分福利费必须是有发票的吗?比如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能列支吗?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以税前扣除的包括各项福利性支出和补贴,对于补贴部分应该是没有发票的。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是否必须要有发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掌握不清的可以就具体问题咨询主管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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