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灾冲毁的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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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一批材料并且已经作进项抵扣税额,但当地发生水灾冲毁了这批材料。请问,企业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故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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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发生的原材料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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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09.10购入一个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2009.12将该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预计出租一年,那么,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我公司购买货物,因市场、铁路等原因致使我公司产生较大损失。我公司现与销货方协商,已同意承担部分损失,即我公司不用支付购货尾款约1.5万元,请问1.5万元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