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个人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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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个人缴纳的年金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在个人当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个人帐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帐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可出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者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是单位的职工,单位每月对我们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人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底谁据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的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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