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用地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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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有效),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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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23号)(部分条款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全文有效)。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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