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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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相关参考
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
工业企业将自制的半成品用于出租,企业收取租赁费,是否增值税、营业税都该缴纳?还是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
1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的范围?2、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及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六条所称纳税人是否是特定的纳税
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能准确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1.原材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新购置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能否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
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因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可以抵扣进项吗不能。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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