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中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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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应在所得发生地的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那么请问,纳税人应在所得发生地的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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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应在什么地点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以取得预收房租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营业税。
我单位从事钢结构安装,2009年度承揽了外市的安装工程。请问我单位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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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家新办企业公司的会计,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存有一点疑问:比如我们公司5月份开业,月末记帐时会将当月的工资费用计入5月份的成本费用中,可是工资要6月20号才发放,我6月7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