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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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进行市场推广活动时会送一些小礼品给客户,如印有公司标识的洗手液,U盘等。这些外购货物应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视同销售,可否平买平卖?还是必需按10%加成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市场推广活动时送小礼品给客户,如印有公司标识的洗手液,U盘等,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计税价格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纳税人有自销同类货物的,首先按本企业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自己不销售但市场销售的,按市场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售价确定;前两项均无可参照售价的,再选择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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